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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年女儿求学尚未独立 父亲仍应支付一定抚养费
2008-06-10 18:15:14 来源:
作者:陆晓晴 发布时间:2008-05-28 15:10:56
1999年,周某与妻子协议离婚。两人约定,12岁的小玉随母亲共同生活,由父亲周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各承担50%,至原告工作为止。但到2005年,周某就不再支付小玉抚养费。现就读于某职业学校的小玉每年学费要6000元,而母亲早已下岗,根本无法独自承担该笔费用。因此,小玉将父亲周某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两年的抚养费1.35万元。
庭审中,被告周某认为,小玉已经满18周岁,是成年人了,理应不需要抚养,故拒绝支付。
法院认为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女,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。本案中,原告小玉虽已成年,但仍在校就读,尚未独立生活,父母有给付能力的,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。况且,在离婚协议中,被告周某关于支付小玉抚养费至其工作时止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,其应当予以履行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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